为进一步加强发电行业企业碳排放数据管理,实现“双碳”目标,生态环境部近期开展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修订工作,并于12月2日发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核算边界和机组定义、强化了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完善了核算细节提升可操作性,确保公平统一、更新了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增加了技术服务机构的信息公开要求。
《指南》规定了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和排放源、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购入 电力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等。
《指南》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使用燃煤、燃油、 燃气等化石燃料及掺烧化石燃料的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其他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也可参照本指南。
《指南》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分别规定了编制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实施数据质 量管理、定期编制排放报告和提交公开信息要求。
目前,《指南》在生态环境部网站上进行公式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