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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注规范科研人员的收入

  2021-04-06 阅读:1314

在我国当前的发展中,创新是不得不提的话题。要发展,就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战略支撑。而归根到底,国家科技创新力的源泉在于人,实现科技的自立自强,激发各类人才活力至关重要。
 
  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激发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保障。为释放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热情,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从20%提高到50%,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为进一步解决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的操作办法不具体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于2021年2月8日发布了《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具体的操作办法。相关内容如下:
 
  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在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公示办法,明确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相关规定应在本单位公开。
 
  三、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2021年3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召开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工作部署视频会,对《通知》进行了解读。据了解,《通知》的出台将更好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于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国家科研创新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知》有利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实际贡献相匹配。其次,《通知》有利于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最后,《通知》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为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不竭发展动力。
 
  会议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准确理解政策内容,做好宣传引导和解释工作,增强对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政策落实,确保政策平稳、有效实施,发挥好薪酬分配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激发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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